1、当公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姓氏变更登记请求:
(1)因直系血亲之血缘关联在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间进行变更;
(2)因为合法的领养关系需要对姓氏进行更改;
(3)因与外国公民缔结婚姻关系而打算对原有的姓氏进行更改;
(4)因父母离婚或再次结婚而导致家庭人口结构发生改变,从而引发的姓氏变化需求;
以及(5)因其他可能产生的特殊情形和原因,必须寻求将其姓氏进行更改。
2、当公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名字变更登记请求:
(1)在幼年时期,将原本的乳名变换为正式的学名;
(2)在同一个工作单位或学校中出现重名现象;
(3)针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再婚或养育关系的改变,希望通过更改姓名来匹配新的生活环境;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或理解的生僻字体、异体字或繁体字等较为特殊的iron外字体;
(5)名字的发音或意义可能会让他人产生误会、歧视或者伤害个人情感的情绪;
(6)公民选择出家或离开寺庙进入凡尘世俗;
(7)名字过粗俗,缺乏优雅与品位,违背了社会公德;
以及(8)其他可能引起名字变更需求的特殊情况。《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