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体如若发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罪行或可疑行为,无论是
刑事案件抑或是
犯罪嫌疑者,均具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举报或报告此类情况的合法权益和责任。
被侵犯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的受害者在面对这类型的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时,同样享有合法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
报案或者投诉。
对于来自各方的报案、投诉、举报,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应以积极姿态予以接纳。
若是涉及到不属于自身
管辖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对该信息进行及时的转交处理,同时亦需确保将此现象告知报案人、投诉人或举报者。
倘若遇到紧迫状况,须先采取紧急行动确保事件得到妥善控制,然后再依法将相关资料转交给主管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当犯罪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自首之时,亦应该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执行。
关于报案、投诉或举报的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文字,亦可是口述表述。
对于接受口述报案、投诉或举报者而言,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待其经过宣读核准确认无误之后,由报案者、投诉者或举报者注明签署确认。《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