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网络红人的相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头像,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后者的肖像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每位公民均享有自己肖像权,任何情况下,若无本人明确许可,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肖像权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者确已实际使用肖像者之肖像;
(2)此项使用经过肖像所有人的明确拒绝或授权同意;
(3)导致肖像使用者的精神权益受损。
因此,如果未经这些受害者的同意,便擅自将他们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正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作为肖像权人,他们有权要求行为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其声誉及形象而带来之负面影响、公开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及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