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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征收土地公告务必涵盖下列必需信息:
(一)揭示征地的审批机构、包含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及批准之作用与目的;
(二)明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具体坐落位置,土地的类别及面积范围;
(三)阐明征地补偿的标准及安置农业从业者的路径与方法;
(四)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具体时间段、场所等详细信息。
必须履行的公告程序如下:
(一)作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市政府及县级市人民政府,须于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天之内发布公告,并且此公告的执行由本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针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内张贴公示,以便群众了解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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