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分割,地上房屋可继承。父亲再婚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含再婚配偶。再婚后新建或翻建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部分,剩余按规则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获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有使用限制,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其性质决定不能继承分割,但地上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对于父亲再婚前建成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去世后进入继承程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没有遗嘱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再婚配偶作为配偶同样享有继承权。若再婚后对房屋有新建或翻建,新建或翻建部分因涉及夫妻共同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出配偶的部分,剩余部分才开始继承。对于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有不同规定,旨在保障集体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如果在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分割,不过地上房屋能够继承。若父亲在再婚前建成房屋,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再婚配偶也在其中。
(2)若再婚后对房屋进行新建或翻建,新建或翻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出配偶部分,剩余部分再按继承规则处理。
(3)继承人身份不同,权益也有差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继承房屋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提醒:在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时,要注意区分房屋建设时间和是否有新建翻建情况,不同情形继承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分割,不过地上房屋能够继承。若父亲再婚前房屋已建成,此为其个人财产,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再婚配偶共同继承。
2.若再婚后对房屋有新建或翻建,新建或翻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出配偶部分,剩余部分按继承规则处理。
3.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继承房屋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建议:在处理继承问题时,相关人员应明确房屋建设时间及是否有新建翻建情况,及时了解自身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确定自身的继承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可通过协商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解决。
(一)确定房屋状况。明确父亲再婚前房屋是否已建成,若建成属于其个人财产;若再婚后有新建或翻建,新建或翻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查看遗嘱情况。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再婚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若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分出配偶部分,剩余再继承。
(三)区分继承人身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继承房屋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专业解答在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注册流程中,无论是登记父母姓名抑或是子女姓名均可得到认可。然而,通常在实际操作中,户主的姓名会优先被考虑作为登记对象,因为依照政府相关法规,他们具备自行更正登记姓名的权力。因此,在决定宅基地的归属权问题上,户主身份无疑将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专业解答在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住宅地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需注意,父亲转让后可能无法再申请新宅基地,子女须遵守“一户一宅”原则。无论亲兄弟赠予还是家庭成员互助,都应遵循此准则。
专业解答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享有使用权和资格认证权,不可继承。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故不能继承。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为父母或子女之名,通常使用户主姓名。户主可更正注册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人才拥有全面占有并和谐使用集体所共有的土地的权力,他们亦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灵活运用此地块建造住所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转让在继父去世后,需在30日内前往县级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更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若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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