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父母们,你们不能因为孩子们更改了自己的名字就拒绝支付他们的生活费用,作为自己孩子的养育者,你依然有义务提供足够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即是如此明文规定: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其中一方,那么其他一方则必须承担部分或者所有的抚养责任以及相应费用。
所承担费用的具体数量及期限的长短都需要通过双方达成共识进行确定;
若未能在协议上达成一致,最终的裁决权将会交给公正无私的人民法院。
在此之前所签署的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会阻碍孩子在特殊时期向任意一位上级家长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有金额的合理请求。
另外,如果作为抚养孩子的长者任意改变了孩子原本的姓名设定,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自己想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
这样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判决,要求这位改变孩子姓氏的家长恢复孩子原有的姓名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父母不能因为孩子变更了姓氏就拒绝支付他们的生活费用。
如果父亲或者母亲随意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引发争议,那么理应责令其还原孩子的原始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