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事故时,应毫不犹豫地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行驶,以确保现场免受进一步损坏或干扰。
如果发生了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事故,负责驾驶的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积极救治伤员,同时迅速向附近的交警值勤点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然而,当为了抢救伤员而需要移动现场的时候,应该在指定位置做好标志,将情况详细说明清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