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被
羁押,因为她们是有例外条款关照的人群。
这类人群享有法定的特殊权益,即可不着加紧限制措施、进行
刑事拘禁,而是享受取保候审这样更为宽松和人性化的待遇,但其先决条件就是必须能确保这类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