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不会超出三年这个期限。
民事诉讼时效特指权利持有者按照法定时间限制,未能依法行使自身权益后,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其
胜诉权将会自动消失的一种制度安排。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时,其所适用的
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时间。
但若有法律另行规定,则须遵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从权利持有者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承担者之日起进行计算。
此乃公认之法律原则。
然而,若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自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的时间界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等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但是在此类个案中,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规范,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利持有者的申请,酌情延长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