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了公共及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涉及到了国家机构正常运作和权威性的影响。
由此可见,这类
涉嫌犯罪的事件,既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或集体的财富,同时还存在着非法从私人合法财产中获得的情况。
其次,就客观层面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出显著超过合法收入范畴,并伴有
数额巨大的差异,然而被告人却无法清晰交代财产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最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特性非常明确,它只适用于特定人群——
国家公务人员。
此外,本罪的主观意识形态也十分鲜明,即被告人明知自身的财务状况或开支远远超出合法收入,并且其巨大差额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
当司法机构要求他们解释清楚来源时,被告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这并非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无法陈述财产来源,更多的是从主观层面来说,他们并不愿意揭示,甚至刻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路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