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具体规定,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未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能正常操作使用此类设备或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导致其排放出的油烟超出法定标准的话,将由县级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强制性整改,并且将会面临从人民币5000元到5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若其仍旧拒绝整改,则会被勒令暂停营业进行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