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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什么类型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那些由于生理状况欠佳无法在监狱或其他羁押场所完成刑罚处罚的罪犯,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后确定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刑罚执行方式
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前提条件不再具备且剩余刑期尚未完结,或是出现取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时,执行机构仍应依法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刑罚
以下为暂予监外执行的详细解释:
1.申请者须为被判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有期徒刑拘役之罪犯,且此类刑罚目前正在执行之中;
2.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方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
(2)身为孕期妇人或在哺乳期内的母亲。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以胜任必要日常行为的罪犯,若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则可考虑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最新修订: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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