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信用卡法律法规,信用卡的透支时间限制最长可达60天。
同时,针对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计算方式也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期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包括当天)计算,超过15日后,将按照日息万分之十来计算;
若透支时期跨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越规定限额,那么按照日息万分之十五的标准执行。
在此过程中,透支利息的计算并无分段之分,永远只适用到期末的那一天或是提款最高限制的最高利率档次。
比如假设我们用信用卡消费了50000元人民币,并且从记账日算起直到还款日共计45天,而在还款期间,持卡人偿还了40000元,尚有10000元未能按时归还给银行。
假如该持卡人名下拥有建设银行或招商银行的卡片,那么这张信用卡需要以5万元作为本金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利息,45天内需要支付的透支利息总数约为1125元;
反之若是持有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仅需针对剩余的1万元计算利息,45天之后所需支付的透支利息大约为225元,这两笔费用相比大概相差5倍之多。
除了还款逾期问题外,如果因账目记录失误造成极少量欠款误差,那将更显出逾期差异程度之大。
若持卡人在透支全部卡片额度并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之后,便会产生透支利息等额外费用,导致欠款金额超过原定的透支限额,并在此基础上,由于超限是由于信用卡本身的相关费用所引发的,对于此类情况,部分银行并不收取额外的费用,如现今的建行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均宣称没有设定超限费的政策。
然而通过工商银行及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了解得知,若欠款金额超出信用卡原本所赋予的额度,将会对超出部分征收5%的超限费,但工商银行方面表示,在整个超限期间只会收取一次,而中信银行则提出,超限费每月经复利累计计算。
倘若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则应由其所在公司或机构负责代其清偿透支金额以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另外,用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进行交易而产生的负债,则由其主卡持卡人担当所有透支金额的偿付以及透支利息的支付任务;
对于主卡持卡人无力偿还全部透支金额的情形,因为附属卡持有人仍具有相应的义务,需承担主卡持卡人所未偿还透支金额的偿还以及透支利息的支付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