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医疗机构在此前提下无需负有赔偿责任:
1.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患者或其家属未配合医疗机构进行适当的诊治措施;
2.医护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已竭尽所能实施了基于医学原理且符合伦理规范的必要诊疗措施;
3.由于当时医疗技术以及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对某些特定病症进行诊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