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堪称是居于
有期徒刑与
死刑这个区间内最为严重的
刑事处罚手段之一。
这种惩罚性质的
刑罚,是通过永久性地剥夺
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同时对他们实施强制性的劳动改造而实现的。
无期徒刑的刑期,应该从法院做出正式判决宣判之日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的先行
羁押期限,并不应该被用来作为折抵刑期的方式。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罪犯需接受新的有期徒刑期的
处罚,而原先的先行羁押期限同样不能用以折抵新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在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如若确实表现出悔过顺从、积极改造的态度或取得显著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可以在服刑满两年之后获得
减刑。
具体而言,对确实表现出诚挚悔过的态度,或者具备显著立功表现的罪犯,通常可以将刑期减至20年以上2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罪犯展现出
重大立功表现,他们的刑期甚至可能得到减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等。
此外,无期徒刑的起点应该自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最后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缺乏减刑机会的罪犯,倘若他们已经达到高龄,且经过相关法律机构的认定后确认其没有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考虑为他们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或者采用监管方式,使他们能够在监狱之外度过余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