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法规,可撤销的合同具备以下三点条件:
第一,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地不公平,有失公允;
第三,当事人中的一方采用了欺诈、威胁或趁火打劫等不当策略,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诚意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对于这类情况的处理程序是:
受侵害的一方持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更改或撤销合同的权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