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得的房屋若其贷款部分由父母承担,那么这处房产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资产。
只有当该房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才会归类于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房产仅以一方之名进行登记,我们需要分几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第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该方的父母负责支付
购房的首付款并且
产权登记也落户于他们子女的名下,那么只有在婚后,产权登记那方使用
个人财产偿
还房贷时,该房产才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
偿还贷款,那么这个时候这个房产就应该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购房的首付是由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共同付出的,那么这个房产就应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了。
最后一种状况,假如父母只是为购房提供了部分的首付款,而剩余的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筹备资金的,并且另外一方能够拿出足够的
证据去证明他们确实有投入过资金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文件的话,那么该房产就只能被确定为产权登记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