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通常涉及在公共场合无故胡乱滋扰,起哄喧哗并制造混乱,或者进行无来由的斗殴及故意攻击无辜者,甚至恶意挑唆争端,欺压恣肆,严重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对于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可以依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范围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纠集他人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活动(每次均已构成犯罪)且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则可以在法定的五年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范围内确定该犯人的量刑起点。
在确立了量刑起点后,再根据寻衅滋事的具体次数、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以及强行索取、占有公私财产的金额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最后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