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过程中夫妻共有的资产分割问题的详细规定摘录如次: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一般的原则是要求进行相对平均的分配;
然而,根据具体的生产及日常生活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各种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可对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某些特定的专属个人用品,一般应当归属个人所有。
其次,若夫妻两人分居各地,各自控制并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须将各自主管和使用的部分完全地归属他们个人拥有;
如果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那么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以相应的财产抵充另一方的差价款。
再次,对于已办理婚姻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妇当事人,依照当地风俗礼仪所支付的彩礼金额,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而导致给付人的经济状况受到重大影响者,在离婚时可以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还有,假如有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事业,进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提供给该方所有;
得到入伙财产的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物质补偿。
另外,针对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但是当年度未产生收益的畜牧、耕种等事务,在决定分手的时候,应该为了保护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利益,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或者考虑变卖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