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条款,这无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内。
依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利息或者罚息,并且与此同时设定违约金的条款,这些都应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违约金和利息(罚息)这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相互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可以共同存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针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情形,即使已经约定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以及高额的违约金,但对于超出该限额的利息或者罚息部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有权利依法宣告无效。
不过,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如此,仍然要保障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