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查阅并深入理解相关案情;
2.具备与已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以及通讯往来的合法权益;
3.拥有对证人、证词进行询问、质询并且针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力;
4.具有参与法庭辩论、拒绝接受辩护请求的抽象权利;
5.若获得被告人口头or书面授权,则享有代替被告人为其上诉的合法权益;
6.在申请延期审理、展开调查手段时,拥有行使发问权、申请获取新证据的权力;
7.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言行中有人身侮辱之嫌,当事人有权提出控诉;
8.经法院许可或同意后,当事人有权力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与取证活动;
9.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辩护职责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绝对保护,不得受到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碍。《刑事诉讼法》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的权利有:
1、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2、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拒绝辩护的权利;
5、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6、申请延期审理、调查时有发问、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7、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8、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9、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