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缓刑制度时,必须建立在罪犯已被依照刑律予以惩处的基础之上,然后需要对其诚心向善、忏悔之心进行深入评估,以判断他在回归社会后是否能够切实遵守行为规范且不会再次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审查过程要求上述每个环节都不能缺失,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才能够实施缓期执行的判决。
换言之,缓刑制度的应用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一般的情形中,只要符合了缓刑制度的实施条件,那么对于犯有盗窃罪的罪犯,就应该依法予以缓期执行的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确定盗窃案刑案中的立案金额有着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这一金额在一千元人民币左右。
这个数字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个省级法院以及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文所述的金额区间内,自行设定具体的数量限制标准,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复。
如果在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或者盗窃地点无法查实,那么在计算盗窃金额时,不仅应当考虑实际犯罪数额,还应参考受理案件的相关机构设定的标准进行判定。
对于盗窃毒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行为,同样需要参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理,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处罚力度。《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