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前产生的负债,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然需履行还款义务,并不会因为结为夫妇而自动结转为共同债务。
在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应由相关责任人单独负担偿还责任,因此,债权者仅能向特定的借款人进行追索,而不得在借款人缔结婚姻之后,转而向其配偶追索。
然而,若未婚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将其婚前所负之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在此种情况下,该笔婚前债务的性质亦因财产形态的改变而转化为夫妻共负的债务。
此时,就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偿还责任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