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纠纷中,务必坚持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首先,诚信原则,亦被通称为“诚意原则”。
即要求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在尊重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其次,保护在先原则,这是指在已有在先权利遭受继后权利侵害时,应及时恢复其原有权限或向在先权利的持有人赔付相应损失。
再者,防止混淆原则,即是禁止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将某产品误认为是其他公司或企业所出产的商品,或者是让消费者产生与该公司或企业存在特殊联系之误解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项条款,即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正式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