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在理论上可划分为两类,即“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两大类别。
(1)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被称为“纯粹的对物抗辩”的现象,也即是我们常说的“绝对抗辩”。
这是一种票据债务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采取的有效抗辩措施,其有权对所有得知票据存在的持票人都提出异议。
而该种抗辩的实质原因在于票据本身或相关行为是否有缺陷产生。
(2)接下来我们谈谈另外一种抗辩方式——“对人抗辩”,通常又被称为“相对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仅能针对某特定持票者行使进行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