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是一种与器官功能障碍是否存在无关的微小创伤,此类损伤在发生之时或是在医疗救治过程之中,生命安全并未受到威胁,而其所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
2、在轻伤事件中,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类外界因素会直接影响到人体,从而引发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受损甚至部分功能丧失,但是这类损伤尚且不足以达到重伤级别,并且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范畴。
3、评估轻伤程度,应基于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带来的初始损害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来进行,其中既包括轻伤发生时的伤势状况,同时也需考虑到轻伤以后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情况,全方位地进行深度分析和综合评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