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行为事关重大,需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一)发展商必须已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发展商需持有经过备案的、确认合法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现有预售商品房投资领域中,发展商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明确规定了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四)发展商需向所属县市级乃至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手续,并取得由相关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证明其预售资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