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其法定时效性规定为三年;
而针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高法定时效则设定为二十年。
具体法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限制为三年。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出现法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此类别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准进行适用。
例如: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至权利人开始或理应意识到自己权益受损及债务责任人的时刻算起,诉讼时效期间就此开始起算。
法律对于以上特点另有不同解释与规定的,也应按照相关条款加以执行和适用。
然而,当民事权益被侵害后超过了二十年时间点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救济,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