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确凿证据时,我们无法对任何诈骗行为提起诉讼。
在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诉时,我们必须以证据为支撑,如果我们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法院将无法考虑启动调查程序。
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指出,所有能够被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材料都能被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包罗万象,涵盖以下多种形式:
首先,有物证;
其次,书证;
再者,证人证言;
另外,被害者的陈述;
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与辩护;
刑事鉴识报告;
现场勘查、检查、辨别以及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
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等。
然而,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查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之后,才能成为判定案件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