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
欺诈行为而签署的
担保协议,其
法律效力是可予以撤回和废止的。
对此,受到
欺诈的一方有权通过法院或
仲裁结构提出撤回担保协议之请求。
一旦担保协议经宣告撤回后,即视为无效,并自签字日期起便无效力存在。
然而,若
当事人未能及时提出撤回协议之申请,那么此担保协议仍将继续保有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形下,发起撤回协议申请的责任在于当事人,而当事人应自知晓或推测可能存在撤回理由之日起计算,在一年期限内进行相关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