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是各位能够对于诸如离婚、孩子抚育权的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性共识的话,便可按如下步骤来进行:
双方应亲自带着各自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证书与离婚协议文本,前往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常住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完成离婚登记的相关事宜。
然而,如果不能够就上述议题达成一致性决定,那么关于离婚的一方希望要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可以选择向被告的常住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寻求帮助与支持。
另外,当被告的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时,则通常情况下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此案。
若经法院审查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判定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