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凡涉及如下一些情况的
违法行为,均必须追究其
刑事责任: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虚构的
身份证明等手段获得的信用卡,或者已失效的信用卡,以及
欺诈性的发掘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行为,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或对应等值外币)及以上标准者,
定罪量刑。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提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捡拾并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欺骗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
(三)
盗窃、收购、诈骗,或者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然后采用互联网、通信终端等工具进行使用的;
(四)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所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2.无论是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还是故意浪费透支资金,使得其无法偿还,且持卡人
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甚至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仍未还款的,都应当被认定为类似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行为,其涉案金额需达人民币壹万元之上。
在此基础上,具备以下任何一个状况之一的,也应当被视为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到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道没有能力偿还却进行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还款的;
(二)随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导致无法还款的;
(三)透支后故意逃避银行催收,更换号码或藏匿行踪的;
(四)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抽走,
转移财产,逃避还款责任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反法律
法规的活动,从而导致其无法还款的;
(六)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主要是指出现在上述条件之下,持卡人拒绝归还的款项或者还未归还的剩余款项。
当然,这并不包括因逾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