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贷人和次贷人于婚姻关系终结之后,对于房产的处置问题,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各方
当事人应当
协商一致,就房产价值以及其归属问题达成明确的分割条款;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得出现阶段的共识,则双方都有权主张自己为该房产的所有权受益者,并愿意以竞价形式来赢得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裁判机构应当予以许可;
第三种可能是,其中一方主张成为房产的所有者,在此情况下,裁判机构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依据市场合理定价,对该房产进行科学评估,而成功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理所当然应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
补偿金额;
最后一种可能性就是,双方都未提出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异议,那么,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裁判机构将依法启动房产的公开拍卖程序,并将拍卖所得用于
清算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