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到周全、舒适且高品质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具备了解医疗团队成员构成的权利;
享有决定是否参与与其治疗相关科研项目等各项事宜的自主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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