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被强制医疗者不再面临人身危险情况,无需进一步接受强制医疗时,其方可获得解除该项制度的资格。
强制医疗组织需定期对相关患者进行病情评估与推断。
若经诊断认为该患者已经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无需再实施强制医疗措施,应立即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提交建议解禁,等待审批。
被强制医疗的
当事人及其亲属拥有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益。
强制
医疗机构或被强制医疗的个人及家人如提出解禁请求,法院应对此进行合议庭审,并于一个月内依照以下情况加以处置:
(1)若确认被强制医疗者不再面临人身危险情况,不应继续强制医疗,由此可以作出解禁的决议,并要求被强制医疗者的
家属对此人进行严格监管和医疗护理;
(2)如果经过评估,发现被强制医疗者仍然存在人身危险性,仍需继续接受强制医疗,则法院应做出维持强制医疗的决议。
法院在作出任何判决后的五日内,必须将实体法令交付给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士、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病人以及人民检察院。
在作出解禁决议后,应向强制医疗机构明确告知,即刻解除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