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通过非正当渠道攫取到的任何
证据皆不能被视为有效。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流程,人
民法院需要深入且公正地对相关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的考量与审视。
对于那些未能得到采纳的证据,必须在裁判文件中详细列出其原因。
此外,以非法手段获取而来的相关证据,绝不应作为判定案件实质性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