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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和判决书区别在哪里

判决书乃法院在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后所形成的正式文件,而裁定书则是由审判机构就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者某些实体性相关事宜上依据法律规定所制作的诉讼文书。
这两种法律文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包括如下四大方面:
首先,针对应用对象而言,判决书主要涉及实体性的法律关系问题,例如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及量刑,而裁定书主要聚焦于诉讼流程中的各种程序限制及其调整;
其次,判决书具备唯一法律效力,在各类司法案例中只有一份判决书的法律地位被确认,然而裁定书则可以为同一案件设定数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再次,就写作规则而言,判决书需以书面形式呈现,其结构、格式以及内容皆受严格约束,但裁定书的表现形式却更为灵活,既可采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用口头陈述;
最后,在控诉和反诉期限方面,判决书的有效时间从案卷接收日开始计算,要在十天之内提出抗议或上诉,而对于裁定书,则需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或上诉。
尽管判决书与裁定书有着诸多差异,但它们的核心要素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制定,这二者之间仍有诸多共通之处。《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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