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建设工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应,且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时,工程
承包方不享有主张
工程款项的权利;
然而,只要此项审批合格的手续得以办理完毕,承包方可依法依规地对工程价款进行主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