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骨折治愈所需时长,这与医疗行为本身并无必然关联性。
只有当医疗失误引发病人骨折,或者原本稳定的骨折病情因医疗行为而发生恶化,才有可能被判定为医疗事件。
然而,是否确属
医疗事故还需进一步通过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
在此处,我们所提及的“医疗事故”需得在治疗结束之后,经过了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据病患受害程度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
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的鉴定以及相关瓜葛程度级别的评定之后才能确认。
因此,医疗事故通常指的是,
医疗机构的主要医护工作者因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诸如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诸多环节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治疗水平未达标,采取的各类医疗行为不妥当、对待病患态度冷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误告、误诊、弄虚作假、错误施加干扰等等恶劣行为,从而引起患者的智力或身体遭受不应有的伤害,或是拖延了治疗时机,使得病情加重甚至造成患者死亡,进而带来了生命财产的额外损失。
对于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做出相应的行政
处理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有关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将此报告转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由其安排鉴定事宜。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医疗事故涉及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及其合法的医护员工;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广大医护工作者必须出现了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
再次,医疗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存在明显的主观过失;
第四,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必须不可避免地承受了
人身损害的后果;
最后,医疗行为与所引发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