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之下,彩礼是无需进行退还的。
然而,若男方坚持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退还条件时,女方便可考虑是否将彩礼归还对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的明确规定,如要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予的彩礼,人民法院有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给予支持:
首先,双方并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尽管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质上未能共同生活;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第二和第三种退还情形均应建立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