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自首者进行量刑之际,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因素,如犯罪者的自首动机、选择自首的时机、采用的方式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
同时还要了解其在供述罪行时的真实程度及其表现出来的悔过态度等等。
综合这些因素的考量后,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将基准刑减轻至40%以下;
如果情节更为轻微的话,我们甚至可以适当地将基准刑降低超过40%。
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金额巨大,这乃是法定认定盗窃罪能否成立的关键要素;
另外,盗窃行为本身的具体细节也应作为判定罪名的依据。
盗窃财产的数量和价值能够直观反映出该行为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为人只要能让赃物流失主的掌控范围,并且使其实际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被视为已经完成了犯罪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只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即可。
至于盗窃得手的财产,无论是将其据为己有,转送给他人,还是交给集体,乃至视若无睹地放弃它或是再次遭到他人非法占有,都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后果的后续处理及财产最终的去向问题,它们并不会改变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性质,因此并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实质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