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典第23条第1款项的明确规定,犯罪未遂系指行为人已然着手实施犯罪活动,然而归因于其主观意志之外的种种因素未能顺利完成该罪犯的状态境地。行为人着手进行犯罪,乃是犯罪未遂所必备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着手实行犯罪的环节,我们需要着重理解和把握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如何准确确定犯罪行为的“着手”部分;其次,是如何深入研究和掌握犯罪实行行为的具体特性。
我们所理解的“着手”,其实是指犯罪分子开始执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环节。回顾犯罪进展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发现,“着手”并非犯罪预备行为的终止,反倒成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启航。举例来说,小偷偷盗乘客财物时伸手触摸钱包,此处的“伸手”便是实行秘密窃取行为的起始象征;同样的,持刀行凶或者掏枪射杀,这里的“举刀”、“掏枪”便成为了行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行为的开端。这一时刻的来临,即意味着“着手”的到来。它如同标示牌一样,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经从犯罪策划阶段逐步步入到犯罪行为的实行阶段。在此之前,小偷偷随被害者,实质上是为盗窃罪预先做准备;至于杀人犯购买刀具装备,磨砺刀锋,携带凶器,或者借用枪支,搜寻潜在受害者等等行为,都是故意杀人罪预先做好的准备工作。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是否真正执行了“着手”动作,正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差别的关键所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