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这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制定的,经过该法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严格规定,农村村民每家每户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这个宅基地的面积必须要遵守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范围内。
对于那些土地资源稀缺,难以
保证每位村民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当地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来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而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修建住房时,则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严格把关并依法予以批准;
如果需要占用到农用土地,还需要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