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捐赠这一类重要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应明确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相较于普通人之间的自愿赠与活动,公益性的捐赠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与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公证处认可并具有诸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道德责任性质的捐赠协议,是不可随意推翻和撤销的。
具体来说,“赠与”是赠予者自愿地将自身的财产无偿地赠予给接受者,且在接收方做出明确的接受意愿后,实施的一种财物转移行为。
然而,请注意,这种行为的本质在于财产所有权的完全转移。
另一方面,“赠与合同”则是赠予者在无偿赠送自身财产时,与接收者达成的正式约定。
这样的合同形式不仅可以发生在个人与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个人间相互的赠予过程中。
通过赠与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了以设定抵押权、地役权为代表的其他权利转移。
当然,赠予者在房屋财产权力交付前仍然拥有取消赠与的权利。
但是,对于那些承担着包括救灾、扶贫在内的社会公益责任或具备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协议,或是已经经过公正程序确认过的赠与契约,就不能被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