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虚假
诉讼罪仅适用于所谓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司法解释,所谓的“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指
行为人制造
虚假的民事
法律关系,虚构并不存在的
民事纠纷,然后再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捏造”意味着毫无依据地编造或虚构;而“事实”则是指行为人以此作为依据来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引导所属人民法院
立案并以此构建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捏造事实”的行为本质上就是虚假构造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这两种元素必须同时存在且独立存在,无法单独进行评估。至于那些被称为“局部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即在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基础之上,行为人仅仅在具体的
诉讼标的额、履约方式等部分事实方面进行了夸大或刻意隐瞒,这种情况并不在
刑法所规范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之内。
其次,我们需要解释的是,《解释》明确将“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
债务的”行为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之所以会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司法实践当中还是理论界,都存在着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
当事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债务已经获得全额清偿,但依然选择挑战既有事实,向原
债务人追讨相关债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捏造事实的表现,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之间产生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
刑罚手段对此加以制止和惩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
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