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特定形式的
股权代持,我们在此明确指出,这样的行为并不具备发
起诉讼以确认股权的法定条件。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将所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实际
出资额等信息向
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亦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外,未经过登记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抗第三方。
3.依法完成了登记备案工作的股东,由于其在对外关系中的公示效率,从而享有公示主体的法律地位。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公开身份的隐名股东来说,在公司的对外关系处理过程中,他们并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资格。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作为理由,来对抗外在
债权人对名义股东所主张的合法权利。
换言之,如果名义股东因为无法偿还已到期
债务而成为被执行对象,他/她的债权人有权基于
工商登记中所记录的股权归属情况,向人
民法院请求对此项股权实施
强制执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