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和解释:
1.在
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未出席法庭审理过程,法院通常不会作出
缺席判决。
法院会依法向被告发起
传唤,若经两次合法传唤,被告仍然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出庭接受审理,那么法院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也就是
拘留被告,送到庭上进行审判。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深度评估与推理。
如果通过审判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非常恶劣,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那么就会宣
判离婚;
然而,如果发现夫妻间还有挽回的可能性,法院必定会做出否定性的结论,即不准许
当事人离婚。
2.如果被告的确不可能出席审理,例如因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因下落不明等原因;
或者虽然被告没有参与
起诉进程,但他们根据法律
法规向法院
递交了书面声明,那么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力作出缺席判决的。
经过审慎的审理并判断出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的话,法院会作出离婚的判决;
反之,当法院认为夫妻间尚存拯救婚姻的余地时,那必定是
不准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