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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儿媳妇买房,怎么分割

首先,如若家父家母在爱子爱女的婚姻缔结之前已为之购置房产,该种投资理应被视为向其独生子或独生女的特定赠与行为,而与其新婚伴侣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倘若子女在踏入婚姻殿堂后,家父家母为了他们共同生活的需要再掏腰包购得房产,那么这类出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家父家母对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这两个家庭成员赠予行为,并且在他们离婚之时,该类资金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最后,倘若家父家母在子女完婚后,再次出资为他们购置房产,且在此过程中明确声明此举仅为向自家子女赠送财产,那么该处房产便属于子女全权所有,并非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在子女面临离婚问题时,该房产亦无需参与分割环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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