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正在进行中的离婚诉讼程序,若欲达成协议离婚,应当首先当事人前往法院停止诉讼。
同时在保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两位可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登记离婚手续。
以下是关于撤诉及协议离婚的详细说明:
1.关于撤诉:
当原告在法院立案并经历开庭等流程进入宣判阶段时,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庭提交撤回其诉讼的请求。
2.申请撤诉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同时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但是该操作并不影响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初始诉讼纠纷;
(2)撤诉完全遵循原告本人意愿,非原告自愿,任何人均无权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亦不可通过各类理由诱导原告撤诉;
(3)撤诉行为需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只能在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做出判决之前进行;
(4)申请撤诉之人须具备申请撤诉之权力;
(5)撤诉行为不得涉及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
3.撤诉事宜须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裁定结果向所有当事人公开通知。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若在诉讼过程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原告提请撤诉,法院依法批准原告撤诉后,则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新案的原告,原先的原告、被告成为新案的被告,此时诉讼进程将转换为另外一种模式,诉讼另行进行。
在申请撤诉的事件中,若存在原告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况,法院有权拒绝撤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