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小孩年满五周岁之际,倘若为之父母选择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都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其中一方只要符合以下各条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被认定为享有优先考虑权:
(1)已完成绝育手术,或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孩子已经跟随某一方生活了很长时间,若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3)如果除此子在内,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去世,而另一方尚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4)相对于孩子的最佳利益而言,某一方能够给予孩子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和更全面的教育关怀,同时另一方存在着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其他重病以及其他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的不当行为或习惯,这些因素使得他们并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2.如果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也都希望孩子能与他们共同生活,那么他们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应该集中在孩子的个人意愿上。
如果孩子长年以来都是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上述长辈亦提出且有能力协助照顾孙辈或外甥辈,这样的情形可以被视为孩子倾向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考虑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被视作可以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的原则之一。
3.根据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父母协商采取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也应得到支持和尊重。
然而这种方式需征得子女本人的同意方可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